
學會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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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中華民國97年9 月11日第5屆第2次理事會議通過
一、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(四) 推動、規劃、執行其他與運動賽會管理有關之業務。
三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副主任委員一人、委員三~七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
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事長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
四、本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、秘書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襄助主任委員
處理本委員會相關事務。
五、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訂之任務,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,
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六、本委員會之經費預算,應納入本會之年度計畫辦理。
七、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
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八、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
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九、本委員會主任委員若經理監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監事會議,俾進行經費、工作
之報告及討論。
十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十一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彭小惠(國立臺南大學)
彭劍勇(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)
陳志一(國立臺灣大學)
白文輝(國立臺灣體育大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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